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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的》

2014年07月02日 09:28:12 访问量:376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
“十二条规定”的意见
(摘录)
 
各市教育局:
2013年省教育厅制订下发了《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以下简称“十二条规定”),提出了规范办学的明确要求。各地和学校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2014年省教育厅把继续落实“十二条规定”,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作为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力度,采取措施,推动规范办学工作取得新成效。现就进一步落实“十二条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要求,制定落实规定的工作方案
各市、县要把落实“十二条规定”工作作为2014年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工作重点,作为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教育系统和广大中小学校整改阶段的主要内容,作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责任,建立机制,对照“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要求,认真排查本市、县工作,查找出在落实“十二条规定”方面的薄弱环节和工作差距。
二、把握重点,加大薄弱环节整改力度
三、规范制度,全面推进办学信息公开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规范办学工作中,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关于教育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进教育信息公开,特别是对社会和群众高度关注的中小学招生、收费、作息时间、课程开设、考试管理、教师从教、教辅材料使用管理、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就学等相关政策及咨询和投诉渠道等。要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管。
1.中小学招生信息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必须实行信息“八公开”,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划片范围、报考条件、招生程序、录取结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处理结果全部公开;普通高中学校要实行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办法和时间、各类学生录取分数线及录取结果和咨询监督电话“六公开”。
2.中小学收费信息公开。中小学校要主动公开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要向家长和学生公开教辅材料选用的具体情况和每本教辅的价格。
3.中小学办学信息公开。中小学校要公开学校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等基本情况,同时要定期公开学校班容量、作息时间、课程开设、编班分班、考试组织等教育教学安排情况,要主动公开联系方式、方便群众咨询。
中小学校公开信息必须坚持及时、方便、有效的原则,有关信息内容除了在校内及校门口等明显突出位置公开,便于群众、学生及家长获取外,还应通过网站、校报等手段,确保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畅通投诉和咨询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有关政策和信息的解读工作。
四、强化管理,严格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
各市、县在认真执行“十二条”规定的同时,要将民办中小学校管理纳入工作范围依法依规同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招生人数如超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指导学校采取摇号、面试、综合素质评价等办法录取学生,坚决不允许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通过考试招取新生。要将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本地高中招生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严格制止民办高中以发放高额补助、高价抢购学生、限制优秀学生填报志愿等违规手段招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研究制订有效措施,制止民办学校招生过程中的无序竞争、恶性抢夺生源及乱收费等不正当行为。对无视规定,抵制管理,扰乱当地中小学招生和办学秩序的学校,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停止招生、限期整改等严厉处分,依法建立规范良好的办学秩序。
五、强化督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监督方式并向社会公布规范办学行为的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举报或发现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办学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作为的,由省政府督导室进行专项督查,除对违规办学行为直接责任人和学校校长严肃处理外,还要严肃追究所属市、县教育局长的责任。对违规事件查处情况,将在省内媒体进行公布。
 
 
2014年4月1日
编辑:李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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