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人员校内撞伤学生责任谁负
【评析】
本案是一起人身伤害事故,对其责任认定,需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其一,学校是否具有过错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针对本案,确定学校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需要确定学校在此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而答案是显然的:第一,该肇事者是经过学校门卫管理人员许可徒步进入学校,不属于私自闯入学校,那么,对于外单位人员进入本校管理范围,学校应该负有管理责任;第二,该肇事者是在学校内喝的酒,显然与其共饮者应是学校的教职工,此时,是学生晚自习时间,对教职工的管理是有相应管理制度的,教职工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责任应由学校先行承担;第三,该肇事者所骑摩托车应属学校教职工所有,因为该人是徒步进入学校,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以及在校园内骑行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校管理制度的,学校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制止。因此,对该肇事者在校园内撞伤学生事故,学校是有过错的。
其二,肇事者在校园内骑行摩托车是否具有过错。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在造成人身伤害时,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其三,学校员工是否具有过错责任。学校员工的过错责任承担,主要分析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如果该员工存在过错,学校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向该员工进行追偿。
其四,建议学校在目前情况下的处理办法。首先,取得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报告;其次,积极配合对学生的治疗,同时与学生家长进行协商该事故的处理办法;第三,建议家长向法院针对肇事者和学校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家长因为经济问题不能垫付诉讼费,学校可代为垫付,在法院判决后,根据判决书确定诉讼费的承担;第四,如果家长故意不起诉,且行为影响了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学校可作为诉讼主体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通过诉讼解决各方的争议。